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 首页/ 专项活动/ 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经验材料

时间:2020-08-13

来源: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于海迪

录入:于海迪

审核:张冲

【字体:  
  年初以来,郊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实施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紧紧围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和“稳进、落实、提升”的工作主题,按照省、市、区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法治保障服务,为营商环境提供了更加优质的检察服务。
  一、严厉打击涉疫犯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郊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常见刑事犯罪案件工作指引》《省检察机关关于加强对涉疫案件依法办案指导准确适用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意见》,正确把握涉疫情防控司法政策,加强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刑事犯罪,确保疫情期间刑事诉讼正常进行,有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年初以来,郊区检察院从严查处2起涉疫案件,为疫情防控营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企业复工复产
  今年4月,郊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在走访复工复产企业过程中,发现一起涉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案件。通过查阅卷宗,办案检察官知悉市生态环境局因郊区昌盛水泥制品厂、薛正军道板砖厂两家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对两家企业分别作出各罚款人民币8.7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两家企业因对处罚数额不服,分别向郊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两家企业已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形,且正处于疫情复工复产阶段的他们无法负担8.73万元的行政处罚数额,郊区检察院依法提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办案意见。经过与市生态环境局和两家企业负责人充分沟通后,双方达成和解。市生态环境局罚款减轻到2万元,两家企业立即缴纳了罚款,并于提交了撤诉申请,至此这起行政争议案件在检察机关参与化解下得到妥善解决。
  今年5月,郊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受理一起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在严格审查案卷和深入企业调查后,办案检察官对王某某在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生产经营稳定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察,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轻处理。为使王某某经营的非公经济企业在疫情期间尽快复工复产,经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强批准,郊区检察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此次评议。与会人员在了解案情后,一致同意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拟作不起诉决定。郊区检察院综合听证会各方评议意见,由党组成员、第一检察部主任杨敬娟现场宣告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强化法律监督,保障群众健康安全
  2019年12月16日,郊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在针对莲江口长胜村环境污染问题开展“案件回头看”工作中,发现长胜村的一家冷库内存放大量未经检疫的冷冻猪肉,疑似病死猪肉。郊区检察院迅速组织办案力量,迅速与郊区公安分局、区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联系,协同分工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依法扣押没有检疫验讫章的猪胴体1119半,共计20941.9公斤,为案件侦破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明, 2019年11月末,犯罪嫌疑人郭某石低价收购560头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陆续运送至佳木斯市某畜禽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与该公司临时负责人犯罪嫌疑人张某波商量,在未经检疫员检疫、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对生猪屠宰。现已将屠宰所得的猪下货(包括猪头、猪蹄、猪尾、猪内脏等)以人民币5.9935万元销售给市场两户商贩,屠宰所得猪胴体运送至案发所在冷库内储存。经专业部门鉴定,该批猪肉内存有大量农药、兽药残留,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020年1月21日经郊区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郭某石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批准逮捕,同时追漏诉犯罪嫌疑人张某波,并于5月7日向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郊区检察院针对郊区农业农村局存在着对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致使未经检疫的病猪流入市场,形成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依法向郊区农业农村局制发了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4月16日,办案检察官对郊区某屠宰场进行现场跟踪回访,听取某宰场负责人对整改情况进行反馈。郊区检察院通过跟踪问效检察建议内容,真正做到把监管职责落实落地,彰显检察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作用。
  四、升级检察服务供给,解群众燃眉之急
  疫情防控期间,佳木斯远东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因手头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需要立即到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阅卷,但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阅卷,遂向郊区检察院提出了“异地阅卷”的申请。郊区检察院综合业务部案件管理大厅干警立即向佳木斯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征求指导意见后,立即与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案件管理部进行了沟通协调。为了确保电子卷宗传输的安全性、完整性,经过协商,由静安区检察院将该案电子卷宗通过新建服务器上传至检察专网,再由郊区检察院根据地址从该服务器下载,并将加密电子卷宗刻录成光盘。郊区检察院接到加密电子卷宗后,立即通知李律师来到院履行手续,领取刻录好的光盘。

联系地址:郊区人民检察院 邮编:154000
版权所有 黑ICP备0500057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