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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汇报

时间:2020-06-29

来源: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于海迪

录入:于海迪

审核:张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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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半年,郊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实施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区委《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点任务分工》,紧紧围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和“稳进、落实、提升”的工作主题,按照省、市、区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法治保障服务,为营商环境提供了更加优质的检察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我院在接到上级文件后,立即召开党组会,认真学习认真学习贯彻《2020年全市检察机关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2020年全区政法机关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研究部署了专项工作,并制定了《2020年度郊区人民检察院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同时,根据整顿工作任务变化和机构改革后各部门工作实际,调整了本院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了对本院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突出问题导向,开展专项整治
  我院积极组织全院干警对照《关于整治党员干部不落实、不研究、不作为、不在状态、不守纪律方面突出问题实施方案》中5个方面突出问题、17个具体表现认真开展自查,并建立了整改台账。整改台账细化量化了具体整改措施,明确了目标要求、进度安排,实行定量、定岗、定责管理,对各项整改任务台账式跟踪、挂图式推进,整改一个销号一个,确保“五整治”常态推进,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三、严厉打击涉疫犯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郊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常见刑事犯罪案件工作指引》《省检察机关关于加强对涉疫案件依法办案指导准确适用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意见》,正确把握涉疫情防控司法政策,加强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证据审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刑事犯罪,确保疫情期间刑事诉讼正常进行,有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疫情防控以来,郊区检察院从严查处2起涉疫案件,为疫情防控营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四、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企业复工复产
  今年4月,郊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在走访复工复产企业过程中,发现一起涉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案件。通过查阅卷宗,办案检察官知悉市某局因郊区某水泥制品厂、某道板砖厂两家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对两家企业分别作出各罚款人民币8.7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两家企业因对处罚数额不服,分别向郊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两家企业已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形,且正处于疫情复工复产阶段的他们无法负担8.73万元的行政处罚数额,郊区检察院依法提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办案意见。经过与市某局和两家企业负责人充分沟通后,双方达成和解。市某局罚款减轻到2万元,两家企业立即缴纳了罚款,并提交了撤诉申请,至此这起行政争议案件在检察机关参与化解下得到妥善解决。
今年5月,郊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受理一起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在严格审查案卷和深入企业调查后,办案检察官对王某某在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生产经营稳定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察,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轻处理。为使王某某经营的非公经济企业在疫情期间尽快复工复产,经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强批准,郊区检察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此次评议。与会人员在了解案情后,一致同意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拟作不起诉决定。郊区检察院综合听证会各方评议意见,由党组成员、第一检察部主任杨敬娟现场宣告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强化法律监督,保障群众健康安全
  2019年12月16日,郊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在针对莲江口长胜村环境污染问题开展“案件回头看”工作中,发现长胜村的一家冷库内存放大量未经检疫的冷冻猪肉,疑似病死猪肉。经查, 2019年11月末,犯罪嫌疑人郭某石低价收购560头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在与佳木斯市某畜禽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负责人犯罪嫌疑人张某波商量后,在未经检疫员检疫、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对生猪屠宰。经专业部门鉴定,该批猪肉内存有大量农药、兽药残留,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020年1月经郊区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郭某石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批准逮捕,同时追漏诉犯罪嫌疑人张某波,并于5月7日向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郊区检察院针对郊区农业农村局存在着对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致使未经检疫的病猪流入市场,形成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依法向郊区农业农村局制发了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4月16日,办案检察官对郊区某屠宰场进行现场跟踪回访,听取某宰场负责人对整改情况进行反馈。郊区检察院通过跟踪问效检察建议内容,真正做到把监管职责落实落地,彰显检察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作用。
  六、升级检察服务供给,解群众燃眉之急
  疫情防控期间,佳木斯远东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因手头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需要立即到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阅卷,但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阅卷,遂向郊区检察院提出了“异地阅卷”的申请。郊区检察院综合业务部案件管理大厅干警立即向佳木斯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征求指导意见后,立即与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案件管理部进行了沟通协调。为了确保电子卷宗传输的安全性、完整性,经过协商,由静安区检察院将该案电子卷宗通过新建服务器上传至检察专网,再由郊区检察院根据地址从该服务器下载,并将加密电子卷宗刻录成光盘。郊区检察院接到加密电子卷宗后,立即通知李律师来到院履行手续,领取刻录好的光盘。
  七、下半年作风整顿工作思路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把推动和促进郊区经济发展作为出发点,落实到检察工作的每个环节,切实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进一步开展自查整治。根据梳理出的问题,逐一明确责任人,对已经整改的加强巩固,对还未整改的问题,查明原因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对上下协调有难度、企业或当事人反映比较普遍、社会影响较大的难点热点问题,由检察长亲自牵头、相关部门具体负责,进行重点攻关,确保年底前彻底解决。
  (三)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加强与公安法院的联系和配合,及时介入重大疑难案件,保证快捕快诉。我院要加大涉企刑事犯罪打击力度,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强化诉讼监督工作,运用批捕、起诉等职能,强化立案监督、审判监督,重点监督严重侵犯企业及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和影响经济发展的案件,助力法治政府的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进一步服务企业发展。主动送法进企业,结合办案经验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实际需要,提供法律服务。在走访辖区民营企业的同时,主动征求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就企业面临的问题逐进行梳理分析,从检察职能角度提供企业的发展思路,并将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检察智慧和检察产品,全力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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