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班子建设 首页/ 队伍建设/ 领导班子建设/

精准定位司法督察 提升检察办案质效

时间:2020-12-28

来源: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张冲

录入:于海迪

审核:张冲

【字体:  
  为有效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办案质效,将司法规范化落到实处,郊区检察院改变以往事后监督模式,以健全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问责为抓手,打造全方位动态督察体系,为提升案件质效提供了强力保障。
  一、织牢廉政风险“防控网”,着力构建事前监督机制。该院以源头防治为核心,廉政关口前移为重点,不断完善“预警在先,防范在前”的工作机制,有效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向纵深发展,确保廉防不留死角。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红线。该院检务督察部门立足新职能、新定位,制定了《郊区检察院廉政风险防控一览图》《郊区人民检察院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并由部门为单位进行了深入学习。同时,结合本院实际,逐岗逐人下发岗位廉政风险提示函,建立干警廉政档案,做到每人一档、一事一档,确保督察过程有记录、督察事项有反馈、督察结果能运用。二是摸清职权底数,确定廉防风险点。各部门及所属个人从职责岗位出发,全面分项梳理职权、职责,明确职权主体、责任和要求,集中力量查找和清理在岗位职责设置过程中存在的流程不合理、运行程序不规范、权责不明确、监管不到位、适用法律不严格以及制度机制、外部环境、干警思想道德等方面的廉政风险点,并针对职权、职责绘制流程图,实现权力运行公开化,岗位职责明确化,工作流程标准化。同时,各部门根据权力的大小及重要程度、腐败现象发生的概率及其危害程度等因素评定了高、中、低三类风险等级,制定具体措施,切实将廉防工作落细落实。现确定高风险点12个,中风险点13个,低风险点9个,制定措施24项。三是坚持抓早抓小,强化日常监督。该院以问题为导向,将谈心谈话、专题教育等活动载体与检务督察无缝衔接,宣读、播放各类上级督查通报、警示教育片10余次,采取“定时+随机”督查模式开展各类督查。轻微情形发送至单位微信群善意提醒、谆谆告诫,将检务督查化为联系干警纽带;严重情形记入专门督查记录,纳入年终检察人员绩效考核。通过坚持抓早抓小,将日常考勤、会风会纪、值班到岗等作为严纪律守规矩的切入点,有力强化干警纪律观念,使良好纪律作风在干警中内化与心、外化于行。
  二、实化“嵌入式”督察方法,着力构建事中监督机制。该院坚持将检务督察贯穿于司法办案全过程,综合运用案件质量评查分析结果、控申举报线索和流程监控,全力打造案前、案中、案后全方位动态监督体系,确保提升检察办案质效。一是探索督察新模式。着力推行专人引领、全员参与的检务督察模式,成立由政治部负总责、各部门协调配合的战线监督工作组,明确各战线监督工作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部门负责人协调抓的齐抓共管格局。工作组明确督查重点和范围,通过自己找、领导点、干警评等多种方式,形成人人参与督察的良好氛围。二是监督“关口”前移。着力搭建动态信息互通制度,与案件管理部门、控告申诉部门共同建立受案反馈和线索移送机制。案件管理部门受理的疑难复杂、涉黑涉恶、重大舆情等重点案件情况及控申部门受理的干警违法违纪线索,及时向检务督察部门移送受理情况,确保督察人员提前介入司法办案程序,实现优势互补,有效形成内部监督合力。三是开展专项司法督察。转变个案督察方式,充分利用案件管理平台,将个案督察工作与案件管理的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业务数据分析工作相结合,定期组织开展司法督察活动,对督查中发现的办案瑕疵和质量问题形成问题清单,督促相关业务部门认领整改,并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通报。四是建立案件回访制度。会同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回访监督,通过实地走访、核查资料、核对台账、个别交流、明察暗访,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点、逐项检查。及时将督察中发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整理,以督察情况报告的形式,对发现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对策。
  三、强化监督问责质效,着力构建事后监督机制。该院正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苗头性问题,严肃处理各项违规违纪行为,以强有力的措施拧紧纪律和规矩的“安全阀”。积极探索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的工作衔接,制定《关于郊区人民检察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移送主体和对象、方式及时限,严明移送问题线索工作纪律,指派检务督察部门全面负责线索移送事宜,进一步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延伸督察职能,形成双向监督合力。同时,坚持强化教育与追责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运用检务督察结果,对违反值班纪律的干警严肃通报批评,对工作作风不严谨的干警诫勉谈话。以抓早抓小,抓深抓细的原则,对干警身上暴露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言行举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常态化,有效杜绝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


联系地址:郊区人民检察院 邮编:154000
版权所有 黑ICP备0500057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