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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民事责任都要负!

佳木斯市首例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时间:2022-01-03

来源:佳木斯郊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彭计勇

编辑:李禹衡

录入:李禹衡

审核:张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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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微信号2033个,违法所得人民币952465元,获利2万余元……”12月22日,由郊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扣押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没收作案工具手机1部。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人罗某某采取有效措施永久删除其持有的公民个人数据信息,并责令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被告人罗某某当庭表示对判决无异议。据悉,本案为佳木斯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查,罗某某通过微信好友的介绍,了解倒卖公民实名注册微信账号的渠道,便通过聊天软件从唐某等人处非法获取公民实名注册的微信账号后再以加价出售进行牟利。郊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在审查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时发现此行为,不仅扰乱公民个人信息正常收集、使用,还严重侵犯公民信息安全,随即将线索移送至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孙朝晖对本案的办理非常重视,听取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后,提出要将刑事、公益诉讼两个方面有效融合,做到“一案两办”,取得三个效果统一的要求。2021年11月3日,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正义网”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发现没有适格的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院便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罗某某采取有效措施永久删除其持有的公民个人数据信息,并在省级级以上媒体登报道歉。
  庭审在刑事诉讼部分结束后,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对被告人出售微信号2033个,违法所得人民币952465元,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事实进行充分论证。并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适格,罗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方面,援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论证。郊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通过法律授权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检察职能,跳出案件办理案件,认真履行检察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监督职责,本案的起诉不仅要让侵权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更要在全社会起到有效的教育警示作用,增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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